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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9:18:55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深泽县文体局
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 
文体局窗口
电话
8352791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00 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
条件具体内容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
材料具体内容
1、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资金信用证明;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1
审核
窗口工
作人员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1
审批
窗口工
作人员
对受理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作出审核意见
与审核环节共用一个工作日
办结
带班领导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2
特殊
环节
有●
无?
现场勘验
窗口工
作人员
 
发证
1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3年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
前置审批事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前置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设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第三款
承担工作
验资
监督部门
深泽县纪委效能中心
监督电话
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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