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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公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2:06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处罚标准

承办处室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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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经营;有为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没有从事道路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驾驶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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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都阿鲁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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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未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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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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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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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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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经营证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处罚标准

承办处室

对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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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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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1.对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并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证从事营运的

2.超越许可范围驻地经营的

3.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的

4.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5.出租汽车报停后私自营运的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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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没收服务监督卡,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未按规定投保承运责任险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市运管机构吊销许可证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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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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