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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9 10:26:29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制度、消毒制度;
6、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报告,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窗口受理
3、监督科对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和现场审查验收
4、主管所长审批
5、主管局长审批
6、窗口制作许可证并发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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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有效期
4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深泽县西苑街12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办公;
61-831下午改为14:30-17:30办公。
公开服务电话
0311-83522350
监督电话
0311-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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