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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民政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9 07:02:3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全局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政策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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