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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3 06:16:09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深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工商局注册大厅
电话
83571830
83526105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法规(规章)
及条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审查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请核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核
核准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同意核准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批
 
 
 
 
办结
 
 
发照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特殊
环节
?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营业执照》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无●
前置审批事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前置审批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深泽县纪委效能中心
监督电话
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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