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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3 06:17:13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深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工商局注册大厅
电话
83571830
83526105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四条、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审查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请核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核
核准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同意核准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批
 
 
 
 
办结
 
 
发照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特殊
环节
?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营业执照》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无●
前置审批事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前置审批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深泽县纪委效能中心
监督电话
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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