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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2 07:25:11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深泽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
办理地点
各基层分局注册大厅
电话
83523315、83591315、83533590、83564466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审查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请核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核
核准员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同意核准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审批
 
 
 
 
办结
 
 
发照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特殊
环节
?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营业执照》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无●
前置审批事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前置审批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深泽县纪委效能中心
监督电话
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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