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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9:22:1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深泽县气象局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气象局窗口
电话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法规(规章)
及条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组织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条件具体内容
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材料具体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的申请文件(自拟);2、需要审查的气象资料(附资料清单);3、气象资料的来源证明文件;4、气象资料的原始记录、自记记录;5、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说明;6、有效的气象仪器检定证明;7、气象探测环境、探测时次和探测规程的文字说明;8、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气象资料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
作人员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
经审查材料齐备、真实,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审核
窗口负责人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承办人的审查进行把关
作出审核意见
3
审批
带班领导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2
办结
窗口工
作人员
审批意见
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决定书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
无●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00 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收费情况
有○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
过程行业
协会中介
机构情况
有○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深泽县纪委效能中心
监督电话
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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