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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2 11:32:51 浏览次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2015818    冀国税发〔2015152

各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的规定,现就做好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评、复评对象

(一)补评对象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2.因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3.因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4.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

(二)复评对象

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

二、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1.符合补评对象第123项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在所列情形解除后,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

2.符合补评对象第4项所列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当年内,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

3.符合复评对象的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评申请。

(二)税务机关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补评或复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相互告知补评或复评申请,并按照“谁受理、谁牵头”的原则,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或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补评或复评结果或提供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部门。各级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补评和复评申请资料的接收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补评和复评的具体实施和反馈工作。

(二)规范使用文书。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中,要统一规范使用总局要求的申请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附件1-4)。各地办税服务厅要在资料填写区摆放补评和复评申请表供纳税人取用。

(三)做好备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详见附件)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示、提醒纳税人的方式,集中开展补评复评及备案报送工作。

附件: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及全部纳税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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