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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5 11:33:19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县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在编工作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相同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
三、参保单位以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初次缴费费率按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5%为基准费率,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统筹地区费率浮动办法进行费率浮动。
四、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五、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公)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原渠道支付。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工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六、在本办法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冀人社〔2009〕1号)规定执行。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参保后其新发生的工伤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参保单位原有伤残等级的工(公)伤人员,由参保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老工伤的(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1至10级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其它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冀人社〔2009〕1号)规定待遇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七、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机关和参公单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工作人员所在机关、单位自行解决。
八、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九、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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