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防洪大堤崩塌、滑坡、城市内涝、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做好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出现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省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工作。县政府负责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工作。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主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宣传部、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中国保险公司,以及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和县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市政府做好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县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县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防治和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各乡(镇)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害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
1.响应主体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本县乡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响应措施
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对是否转移人员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因抢险救灾工作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请求支援
当出现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和国务院组织处置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请求支援,并按照《河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级)相同。必要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Ⅲ型)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级)相同。
必要时,省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型)相同。
必要时,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能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和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与通信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和供电设施,保证突发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和电力供应的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人员避险和受灾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人员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负责推动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七)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及落实工作,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平时要对其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
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本县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