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民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民政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工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行为。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出现执法过错或造成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更改档案材料或不如实做调查询问的;
3、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4、对应移交司法部门案件故意推诿拖延的;
5、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6、不按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
7、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在上级检查时查出被处理、处罚的;
8、其它不依法履行法律职责造成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1、由于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2、执法工作中的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除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外,还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3、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
1、主动承认其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错误行为明显轻微的;
3、因过失造成错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追究:
1、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2、多次发生不依法行政的。
第七条 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1、追究机构
局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小组。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2、追究程序
凡有第三第所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追究小组报告,由追究小组查明情况进行处理。对故意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从重追究隐匿人的责任。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错案或出现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责任。
1、情况显著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比较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大会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或开除党籍和公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造成错案的执法过错的人员,受停职检查以上处分的停发奖金。
3、实行一票否决:凡出现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个人,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错案追究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