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政府工作法制化,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不断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存在的问题,为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通过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统筹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制度,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执法主体责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7、《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8、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9、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11、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3、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6、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7、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8、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19、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1、民政部《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3、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4、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5、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6、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7、《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8、《高邮市实施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29、《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30、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二、法定责任人
民政局长
第三章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局长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负责组织本局人员学法、用法,做到内容熟悉、运用准确,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
3、负责全局的民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民政工作人员执法程序,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两错”发生。
4、负责对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按“两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真追实究。
第二节股室执法责任
一、业务股室
(一)执法范围
基层政权股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施行。
社会救济股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施行。
优抚安置股负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的施行。
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负责《收养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施行。
区划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办法》的施行。
宗教办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施行。
殡管所负责《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施行。
(二)执法职责
1、贯彻民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对所辖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执法工作的督导检查。
3、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向领导反馈民政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5、承担上级民政机关委派的工作,按照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三)职权范围
1、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查处、纠改。
2、对违反国家民政法规、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调查、核查,并如实报告局领导。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民政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是: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
(五)岗位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民政法律、法规,负责本股行政和业务领导。
2、负责本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本科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政对象服务的思想。
3、制定本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4、领导本科人员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指导乡镇民政办的民政业务工作。
6、负责对所属民政系统各单位、各乡镇民政办有关业务情况的反馈。
7、负责各科室的业务资料的收集、立卷、上交、归档工作。
二、办公室
(一)执法职责
1、协助局长纠正执法中的错误。
2、负责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证件管理。
3、负责民政案件听证的组织工作。
4、报告执法工作信息,汇总执法工作情况。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河北省错安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职权范围
1、审核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上报备案。
2、组织本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草拟听证报告。
3、对各科室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呈报的执法建议做到合法、及时、可行、草拟的内部规定和反馈意见内容合法、规范、可行。
2、依据实事和法律、法规,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依法组织听证会,做到公开、公正,符合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民政执法案件处理处罚依据的审核,做到公正、准确、实事求是。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问题主动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
(五)岗位责任
办公室主任职责和权限:
1、负责本室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3、组织本局执法检查。
4、组织法制培训考核和证件年检。
5、负责对民政法规的宣传工作。
6、承办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执法工作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一条 为实现民政工作规范化,保证依法做好民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政府职能,根据民政系统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民政有关法律,办理民政事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根据各科室执行法律法规的不同情况,遇到重要的执法案件,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能执行,正常的登记、注册、备案、许可等执法公务,各负责人应严格依法办理,并做好归档、统计工作。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时,就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第五条 被处罚当事人或单位不服处理决定,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章评议考核
民政局成立了评议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深泽县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内容》办事,遵循人大考核原则,接受人大、上级机关和相关服务对象对我局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
民政工作人员在民政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照本局已制定和实施《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