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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9 10:23:50 浏览次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2、冀价行费1993字63号 
办理主体 农牧局
受理条件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报检。动物在出售或者调运离开饲养地前,畜主(或货主)必须向所在镇动物检疫员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携带动物的,随报随检。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大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2、大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3、中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4、中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 1、大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2、大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3、中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4、中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办理部门 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点 深泽县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 8432301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表格 现场领取
廉政风险等级  高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35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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