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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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2、冀价行费1993字63号 |
办理主体 |
农牧局 |
受理条件 |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报检。动物在出售或者调运离开饲养地前,畜主(或货主)必须向所在镇动物检疫员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携带动物的,随报随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1、大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2、大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3、中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4、中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
收费标准 |
1、大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2、大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3、中家畜产品检疫:收取货值的0.49%。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4、中家畜检疫:收取货值的0.35%。依照国家价费字(92)45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冀价涉费(93)63号文件规定。 |
办理部门 |
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办理地点 |
深泽县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联系电话 |
8432301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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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
现场领取 |
廉政风险等级 |
高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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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83522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