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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大气、水)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9 10:22:26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大气、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1、当年排污申报登记;
2、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一年内排污费缴费回联;
4、排污口规范化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5、一年内现场监察记录;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限于新建项目);
8、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料,包括与接收单位合同、接收单位资质、危废转移联单。
办理流程
1、企业(公司)提供申请材料
2、现场检查
3、材料受理审核
4、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并核发
流程图
表格下载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有效期
正式证3年,一年一审。临时证一年一换证。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深泽县西苑街12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办公;
61-831下午改为14:30-17:30办公。
公开服务电话
0311-83579377
监督电话
0311-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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