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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大气、水)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9 10:22:26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
大气、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1
、当年排污申报登记;
2
、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
、一年内排污费缴费回联;
4
、排污口规范化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5
、一年内现场监察记录;
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
、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限于新建项目);
8
、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料,包括与接收单位合同、接收单位资质、危废转移联单。
办理流程
1
、企业(公司)提供申请材料
2
、现场检查
3
、材料受理审核
4
、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并核发
流程图
附件1、
排污许可流程图
表格下载
附件1、
排污许可表格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有效期
正式证
3
年,一年一审。临时证一年一换证。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深泽县西苑街128号
,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办公;
6
月
1
日
-8
月
31
日
下午改为14:30-17:30
办公。
公开服务电话
0311-83579377
监督电话
0311-835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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