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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4 10:21:3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
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上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办理材料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已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承包承租经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记载合伙人投资组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合伙协议等(只查验,不留存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办税服务厅 深泽县东苑街135号 |
办理时间 |
符合条件,工作日内即时办理 |
联系电话 |
(0311)83522158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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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附件1、P020150519415129796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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