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需提供材料】
(一)由申请人提交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住址及受教育情况;开办学校的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拟开设学校名称,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拟开设专业及专业设置的理由;办学经费筹措及来源情况。
(二)学校(幼儿园)章程。
(三)学校(幼儿园)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四)举办者履历、身份证及校(园)长、教师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校(幼儿园)资产证明、经费来源证明。
(六)课程计划和教材。
【非学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审批需提供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三)培训机构章程。
(四)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
(五)办学场地证明。
(六)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以及户口或实际居住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证明材料。
(七)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等),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教师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八)教学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清单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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